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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心概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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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遗失、损坏、赔偿的规定

发布时间:2016-06-27  点击量:

1. 图书馆藏书是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。广大读者应深明藏书的特殊价值,自觉爱护图书。丢失、损坏图书要赔偿,盗窃图书则要加重处罚;

2. 凡遗失图书,原则上以相同版本的新书赔偿,并收加工手续费5元;如买不到同版本书,按下列规定赔偿:

1)中外文图书按出版时间和复本量多少规定赔偿金额,凡丢失1990年以前(包括1990)出版的图书,按原价的3倍赔偿;1990年以后出版的图书,按原价的2倍赔偿;

2)丢失多卷书中的一册,按整卷图书价格赔偿,未丢失部分仍归图书馆所有,赔偿者不得索要;

3. 图书如有损坏、批注、涂抹、圈划、撕页等,视情节轻重按所损图书单价罚款,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;

 

4. 偷窃图书者,视情节轻重和图书种类按所偷图书原价5倍罚款,并给予通报批评;情节严重者,报请学校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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