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心概况
图书馆防火安全规则
发布时间:2012-06-13 点击量:
全馆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上级颁发的安全防火的各项规定,提高警惕,克服麻痹思想,注意消除火灾隐患,预防各种火灾事故的发生。具体细则如下:
(一)逐级建立安全防火责任制,各部(室)要设安全防火负责人,并设一名防火安全员,负责本部门的防火安全。
(二)馆内严格禁止私装电源、乱拉电线及超负荷用电。
(三)严禁使用电炉、电烙铁、电热器等以及明火做饭、烧水、取暖。
(四)馆内及馆舍周围禁止存放易燃、易爆等危险品,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
(五)严禁将易燃、易爆等危险品带到馆内;馆内禁止吸烟和明火。
(六)不得任意挪动、拆卸、损坏和动用消防器材,会使用防火器材、会报警。
(七)各阅览区、办公室和书库,下班时必须拉闸切断电源、关窗锁门,配有保险锁的,要反锁上保险。
(八)电器设备用毕要及时切断电源。
(九)电梯由经过训练、学校统一聘请的管理人员管理,电梯钥匙专人管理。
(十)严禁在办公室存放大量现金,馆办公室保险柜存放金额不得超过 200 元。
(十一)对保密资料、文件、重要物品和现金,要严格借用、保管和交转手续。
(十二)办公室、阅览区和书库的钥匙不得转交他人(包括家属、朋友、临时工等),重要部位的钥匙要专人负责保管,任何人不得自行修配本馆办公室、阅览区和书库的钥匙。
(十三)在闭馆或下班期间,不允许非本馆工作人员单独进入办公室、阅览区和书库。
(十四)发现异常情况,应及时报告馆领导,并保护好现场。隐情不报或发生责任事故,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;触犯刑律的,要追究刑事责任。
(十五)每季度及节假日前要进行消防安全检查,发现问题及时解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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